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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指南-内资企业登记-公司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即: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它是指全体股东在股东成员中指定某个成员作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股东以外的人来代理股东进行申请登记注册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盖章或者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委托书应附有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十一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合法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明确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验资证明的附件包括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验资机构的执照复印件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在验资报告中载明相关内容,在附件中附以相关的权利证明等文件,并应同时提交经注册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问题,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18日制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44号令),具体请参阅并按该《规定》执行。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盖章;股东是事业法人的,提交编委核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股东是社团法人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股东是工会法人的,提交《工会社团法人登记证》。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应当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方式及其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应根据公司章程而定。董事、监事如果是股东委派产生,应提交经委派股东盖章的对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如果是选举产生,则应提交股东会的任命书,该任命书由股东盖章或签署姓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应提交董事签署的任命书或董事长签署的聘任书。
董事会成员人数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如公司不设董事会,则应设一名执行董事。如公司不设监事会,则应设一至二名监事。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任职文件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由股东委派的,应提交股东的委任书,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应提交股东会的任命书,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应提交董事会的任命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于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请查阅“企业名称登记”部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内,是供公司开设临时银行帐户,股东存入其货币出资后,公司到验资机构办理验资证明使用的。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将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交回公司登记机关。
如果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公司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公司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在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向有关部门提交该复印件。

9.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公司住所是租赁用房的,需提交房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公司的住所是股东作为出资投入并作公司住所使用的,则提交股东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房屋产权证明的文件及该股东出具的证明文件。

除上述九种文件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

此外,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建筑工程需提交建设部门的资质证书,经营饮食需提交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经营旅行社需提交旅游部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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