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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指南-内资企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制度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制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二、公司登记公告制度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进行公告。公司登记公告是法律规定公司向社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是企业行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三、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原则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和公司登记公告的内容是企业法人已核准登记的事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发布公告。

四、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登记主管机关和公司依法发布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1、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具有确立企业法人成立的法律效力。
2、企业登记的内容是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的,因而公告具有证明企业登记事项真实性的法律效力。
3、企业登记的事项进行公告后,便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而公告具有确认企业登记内容合法性以及善意对抗第三者的法律效力。

五、企业法人的其它公告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应当在作出决议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在作出决议的九十日后申请登记并提交有关公告证明。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公司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这些公告在公司登记前由公司或清算组作出,虽没有明确定义为登记公告,但它们与公司登记密切相关,因此应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告并提出登记申请。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形式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形式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形式是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式,16开本,每页最多刊印六户企业,页数、册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自定。每册应有目录页,其排列顺序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次序为准,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所列行业的顺序编印。公告的封面标题应为:《中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也可采用登记年鉴的形式,即在登记公告中加入企业介绍、图片资料、广告等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印。

二、公司登记公告的形式

公司登记公告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公告,是公司依法发布的,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公告形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按照现行的做法一般在报纸或有关刊物进行公告。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程序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程序

(一)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和发布。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

(二)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企业法人在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可以由该企业法人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发布变更公告或通告、注销公告或通告。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后申请发布注销公告的,如不及时公告或通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登记主管机关认为企业法人有必要发布变更、注销公告或通告的,企业法人或其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限期内发布变更、注销公告或通告。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拒绝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要求发布公告的要求。任何单位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印制、刊登企业登记公告。

(四)企业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登记公告。但公告内容必须明确说明该分支机构或该单位隶属的法人名称、住所或隶属的主管部门。

(五)公告的内容必须与核准登记事项相一致。登记主管机关对各类公告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核,有关登记事项的内容要准确无误方可发布,有关审核资料应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二、公司登记公告程序

(一)在法定日期内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三十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

(二)公告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三)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开业登记公告内容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核准登记日期。

二、变更登记公告内容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前后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核准变更登记日期等。

三、注销登记公告内容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核准注销登记日期,有债权债务还应公告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或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

四、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执照公告内容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发布,内容应包括: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名称、吊销原因、吊销核准日期。

五、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应注意的问题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登记公告、登记注册书所载事项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为准。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时,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企业法人发布的其它公告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公司法》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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