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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注销与违规处理 一、市场注销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市场开办单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领取《市场登记证》满一年仍未开业的; (二)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三)有场无市一年以上的; (四)改变市场用途的。 市场开办单位如果不按期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予以注销。 二、市场违规处罚 市场开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不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申请开办市场过程中制造假证明、假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更正、取缔等处理,并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两个市场名称或擅自使用其他市场名称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提前三十日到审批的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进行市场年度检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不履行开办单位职责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扣缴《市场登记证》。 (八)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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