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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和程序 第一节 市场登记管理 一、市场登记的范围 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均应进行市场登记;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等也要进行市场登记。 (一)消费品市场应有50个摊位以上;生产资料市场应有若干个卖方企业进场; (二)季节性市场每年连续交易三个月以上; (三)常年进行交易的早市、夜市。名为“市场”,实为独家经营的商场,不应登记为市场。 二、市场开办的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三、市场登记的管辖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办市场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分级管理。 (一)县(区)级及其县(区)级以下机构、企业、事业、街道办事处、村镇等单位开办市场,由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 (二)地市级单位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 (三)省级单位、中央驻穗单位、外省驻穗单位其及所属单位开办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 (四)联办市场由与主办方隶属关系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市场审批登记。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市场物业管理机构开办的市场由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所管辖的市场。未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越权办理市场开办审批登记。 (七)关系重大、特种行业的市场,应有事前审批。 四、市场开办的条件 市场开办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市场申办应提交的文件: 市场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 (二)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五)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开办市场文件; (六)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七)其他: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办协议书、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市场建设图纸、资金信用证明等。 新市场竣工后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八)市场工程验收质量合格证明; (九)公安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节 市场开办登记程序 一、申请 市场开办单位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开办市场申请。申请时,必须填写《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上述(一)至(七)个文件。 二、受理 由受理人员审查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式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的,在有关登记表的“受理人员意见”栏内填写受理意见,并签发《市场登记受理通知书》,该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三、审查 由审查人员审查市场开办主体的合法性,提交的文件真实性,开办市场的可行性,并查看市场场地。然后在《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的“审查情况”栏内按用语规范填写所列内容,并签写符合开办条件或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意见。 (一)市场名称。市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域名称+商号+(交易)市场”组成。 1、未经国务院批准,市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市场冠以省以上区域如“华南”、“华东”等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市场冠以“广东”、“粤东”等省级区域名称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市场冠以市级、县级区域名称的由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 2、未经上级批准,下级不得冠以上级区域名称。 (二)地址。地址应冠上区域名称,如“广州市体育西路18号”等字样,不应只写街道号数。 (三)上市商品范围。写大类(见附录一)。 (四)商品交易方式。按附录二填写。 (五)市场类型。按附录三填写。 (六)开办单位分类。按附录四填写。 四、审核 由市场股(科、处)长对受理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栏内填写审核意见。 五、审批 将市场申办文件材料送主管局长审批。 六、发布公告 经市场登记机关核准开办的市场,由登记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公告。 七、其它 (一)证书打印: 1、市场登记证号码编码。市场登记证号的编码长度为10位,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市场类型标识码,后3位为同类型市场顺序码。其表示方法为:
2、通知。准予开办的市场,发给《市场开办核准通知书》。市场开办单位凭通知书筹办市场。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市场,发给《不准予开办市场通知书》。从受理到发出通知书,前后不超过30天。 3、领取《市场登记证》。准予开办的市场竣工后,市场开办单位凭工程验收质量合格报告经市场股(科、处)审核后,发给《市场登记证》。 (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或变更: 市场开办单位获准开办市场或设立经营机构的,应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申请该机构的登记注册。企业法人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市场开办单位没有场地出租或类似经营项目的,不得对外签订市场场地招租合同,否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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